第六十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