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二)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

(三)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