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