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河长湖长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河长湖长应当加强流域整体治理和河岸共同管理,分级分段做好河流、湖泊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