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分区管控,建立完善水环境准入清单制度;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