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二)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