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