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统筹建设水环境监测网,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地下水监测点位,实现重要断面水质实时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周边省区跨界水质断面的监测,定期通报监测数据,共享监测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