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河段最低生态流量、重点湖泊最低生态水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跨流域调配水资源的,应当统筹兼顾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