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水产资源,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