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不降低水环境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水产资源,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