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提高再生水用户规模,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对再生水水质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