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