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