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自养事业,自养事业的资产财务纳入其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