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八条有效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死亡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