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爱国爱教;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和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依法接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保障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
(三)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教风建设,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宗教教育,帮助信教公民慰藉心灵,稳定情绪,调节心理,坚持正信正行,保持理性平和,提高思想道德境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