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按期换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办事民主,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