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由批准机关根据申请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不超过二年。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筹备设立期内完成。未在筹备设立期完成的,报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在筹备设立期或者经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备设立事项的,筹备设立活动应当终止,并由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负责做好善后事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