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组织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专项改造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结合片区规划一并编制。专项改造规划中应当明确划定成片改造区,并划定试点片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