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改造规划应当坚持节约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

(四)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