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