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十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