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