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