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