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