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