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