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