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