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