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