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