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