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