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