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