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