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