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