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长制第五十三条有效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