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第五十二条有效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