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长制第五十四条有效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