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