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