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