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