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资源的保护和统一调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