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防止面源污染。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