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和设施的监督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