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不得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以及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