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不得破坏湿地、毁林开荒以及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