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