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